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白话版指南 一、办理单位: 武陟县农业农村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四、申请材料: 1、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生产条件和设施材料 2、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的用于繁殖的亲本证明材料 3、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4、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 5、生产场地用地协议 备注:纸质材料提交方式--窗口收取 材料具体要求: 材料类型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材料形式 纸质 电子(PDF) 收取方式 收取纸质材料 上传电子文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六、办理时限:预计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7272353 九、监督电话:7272018 十、办理地点:武陟县便民服务大厅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12月8日颁布 2005年1月5日修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河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条凡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河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单位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免办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繁育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 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规定的环境、生产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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