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白话版指南白话版
来源:武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09 09: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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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白话版指南 一、办理单位: 武陟县农业农村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申请条件: (一)出售或者运输苗种的,提前20天申报检疫。 (二)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捞的野生苗种,应在捕获后两天内申报检疫。 四、申请材料: 1.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请表 备注:纸质材料提交方式--窗口收取 材料具体要求: 材料类型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材料形式 纸质 电子(PDF) 收取方式 收取纸质材料 上传电子文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六、办理时限:预计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7272353 九、监督电话:7272018 十、办理地点:武陟县便民服务大厅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野生水产苗种检疫前,货主建有物理隔离设施、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和专用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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