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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
来源:武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   阅读量:12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

二、事项类别

Ø 发起方式:纳税人

Ø 办结方式:即办

Ø 全省通办:否

Ø 网上办理:是

Ø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Ø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首次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等信息。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附件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附件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附件1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全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附件1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全文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全文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全文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全文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全文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全文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全文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附件2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全文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全文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全文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全文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全文

五、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2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条件报送

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查验后返还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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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九、注意事项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种核定即时办结,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2.首次申领发票需同时核定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合计数。增值税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的版别应保持一致。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风险核查等情况,税务机关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下、每月最高领用份数25份以下,为纳税人即时办结业务。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首次核定发票票种3个自然月内,不得允许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D级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类型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进行合理核定和动态调整: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D级纳税人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6.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3)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4)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对上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10.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作、使用发票专用章。

7.附报资料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8.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9.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0.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十一、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十二、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联系方式

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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