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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来源:武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23 15:19:36   阅读量:97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一、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二、事项类别

Ø 发起方式:纳税人

Ø 办结方式:条件即办

Ø 全省通办:否

Ø 网上办理:是

Ø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Ø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全文

2.《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十条

1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13.《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全文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全文

1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分类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税发〔2018〕108号)全文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全文

18.《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9〕215号)全文

五、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清税申报表》

2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1份

2

《发票领用簿》

1

条件报送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纳税人报送,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送

收缴


3

税控设备

1

条件报送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

收缴


4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1

条件报送

单位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送

税务机关留存

5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

条件报送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送

税务机关留存

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

条件报送

被吊销营业执照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送

税务机关留存

7

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1

条件报送

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留存

8

营业执照

1

条件报送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查验后返还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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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一般流程为6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为5个工作日;符合即办条件的情况为即办。

税务机关在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一是发现涉嫌偷、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二是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办理过程中确有必要补充、补正相关资料的,办理时限可以中止,但只能中止一次,且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注销中止后,注销办理期限中止计算,中止情形结束后继续计算。

八、表证单书

1.A01060《清税申报表》(A01060《清税申报表 》(填写样例))

九、注意事项

1.分类注销受理标准

1)即办注销。

——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对无在查、无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注销即办。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出具“注销文书”,纳税人也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即时打印“注销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即时办理注销。

2)“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

——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对无在查、无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但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现场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也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签署上传《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不齐的,也适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3)核查注销。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需要进行核查注销:

①有在查、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未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及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②满足“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的但不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纳税人。

2.简易注销情形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如果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的、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业务系统会实时通过外部交换系统反馈市场监管部门“无异议”,纳税人状态自动修改为“注销”。

3.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注销前业务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5.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十一、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十二、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联系方式

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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