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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报告
来源:武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23 15:10:26   阅读量:68  

委托代征报告

一、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二、事项类别

Ø 发起方式:代征人

Ø 办结方式:即办

Ø 全省通办:是

Ø 网上办理:是

Ø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Ø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五、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1份

2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1

条件报送

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时

税务机关留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1

条件报送

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的报送

税务机关留存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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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A06124《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A06125《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九、注意事项

1.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2.办结后,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对代征人是否存在未征、少征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审核,制作《委托代征税款审核表》。

如果存在未征少征税款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如果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税务机关制作《加收违约金通知书》向代征人发送,在发放《加收违约金通知书》的同时产生应征信息。

3.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4.代征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代征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十一、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十二、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联系方式

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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