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税收完税证明开具 Ø 发起方式:纳税人 Ø 办结方式:即办 Ø 全省通办:是 Ø 网上办理:是 Ø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Ø 最多跑一次:是 1.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纳税人开具相关纳税证明文书的业务活动,其适用范围是: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费)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纳税人申请开具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5.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已经入库或退库的,可以开具完税证明。 6.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纸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的同时,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7.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完成税款缴纳后,申请换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为纳税人汇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允许换开的次数,按现行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税收完税证明用于环境保护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对同一类别的应税污染物、同一税款所属期、同一入(退)库时间的税款,进行汇总合计开具。同一类别的应税污染物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第二条第(一)项 “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程度较好的地区,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3.《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附件13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全文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务登记证件 1 条件报送 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查验后返还 是 2 居民身份证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 条件报送 自然人提供 查验后返还 是 3 取得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凭证 1 条件报送 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 查验后返还 是 4 “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1 条件报送 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时提供 查验后返还 是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无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费)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费)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对于“转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证明内容不允许手工录入,需要从税收征管系统的缴款或退库记录中自动调取已成功办理业务的电子税票信息。同一笔原始凭证只能“转开”一次《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2.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3.证明内容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选择税款所属时期或入(退)库日期填开和打印,但是期间必须连续,不得间断。 4.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记录又有退税记录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但是不得只列缴税情况不列退税情况。 5.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6.持有CA证书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需要提供上述资料,使用CA证书、账号和密码登陆电子税务局即可自行开具。 7.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9.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税收完税证明开具
二、事项类别
三、办理条件
四、设定依据
五、办理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八、表证单书
九、注意事项
十、办理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十二、办理机构
十三、收费标准
十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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