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白话版指南
来源:武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22 14: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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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二)准予许可条件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三、申请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备注:纸质材料提交方式--窗口收取 材料具体要求: 材料类型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材料形式 纸质 电子(PDF) 收取方式 收取纸质材料 上传电子文件 四、办理时限 预计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 7272606 七、办理地点 武陟县便民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