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初审(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所有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修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原件 3份 纸质 1.申请文件:自备,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2.《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制式表格从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原件3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2 应予注销执业证的证明材料: (1)被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书; (3)本人死亡证明; (4)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 (5)本人注销执业申请书。 复印件 3份 纸质 涉及事项的材料需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司法行政机关或申请人提供。 3 律师执业证 交旧证,核发新证。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下一篇: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