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四、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 3份 纸质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制式表格从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原件3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2 总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原件 3份 纸质 由总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总所执业许可证、章程、合伙协议 复印件 3份 纸质 复印件3份,申请人自备, 4 派驻律师简历、身份证、执业证 复印件 3份 纸质 复印件3份,申请人自备,核原件 5 分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东房产证) 复印件 3份 纸质 核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6 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明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申请人自备 7 分所拟任负责人的请示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总所印章,申请人自备 8 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司法厅(局)公章,申请人自备 总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3份,申请人自备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人为外省律师审核(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八)外省出具是否符合设立分所的条件证明。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 3份 纸质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制式表格从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原件3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 3份 纸质 复印件3份,申请人自备, 3 律师事务所章程 复印件 3份 纸质 复印件3份,申请人自备, 4 申请人的简历及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 复印件 3份 纸质 复印件3份;申请人自备,核原件 5 律师事务分所地址及住所材料(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东的房产证)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核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6 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明(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申请人自备 7 拟设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请示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签字或加盖司法局公章(国资所),申请人自备 8 律师事务所总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3份,申请人自备 9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复印件 3份 纸质 复印件3份,申请人自备, 10 外省出具是否符合设立分所的条件材料 原件、复印件 4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3份,申请人自备。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四、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 3份 纸质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制式表格从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原件3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2 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个人所设立人意见)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司法厅(局)公章,申请人自备 3 清算公告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核原件 5 清算报告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3份;申请人自备 6 税务登记注销凭证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7 银行帐户注销凭证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8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份 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9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 原件 1份 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分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修正)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 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表》 原件 3份 纸质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制式表格从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原件3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2 律师事务所总所关于停办分所的合伙人决议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3 清算公告 原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原件 3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申请人自备 5 清算报告 原件 3份 原件3份,申请人自备 6 税务登记注销凭证; 原件 3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税务部门印章,申请人自备 7 银行帐户注销凭证; 原件 3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银行印章,申请人自备 8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份 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9 律师事务所分所公章、财务专用章 原件 1份 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人为外省律师(初审)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分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表》 原件 3份 纸质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表》:制式表格从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原件3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2 律师事务所总所关于停办分所的合伙人决议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3 清算公告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申请人自备 5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税务登记注销凭证;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税务部门印章,申请人自备 7 银行帐户注销凭证;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银行印章,申请人自备 8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份 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9 律师事务所分所公章、财务专用章 原件 1份 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四、申请条件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原件3份 原件 3份 纸质 县市两级均应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 2 合伙人会议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复印件3份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是否有所有合伙人签字 3 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原件3份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要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原件3份 原件 3份 纸质 县市两级均应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 2 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的决议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是否有所有合伙人签字 3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名称变更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四、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形式审查 2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核表》 原件 3份 纸质 形式审查 3 合伙人会议变更名称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复印件 3份 纸质 是否有所有合伙人或全体律师的签字 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审批后由审批机关填写变更内容并盖章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负责人变更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四、申请条件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原件 3份 纸质 县市两级均应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 2 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是否有全体合伙人或全体律师签字 3 新任负责人的简历等基本情况 原件 原件3份 纸质 简历时间要连续,不能有空缺。 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原件 由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并加盖印章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资产变更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四、申请条件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资产变更申请表》 原件 3份 纸质 县市两级均应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 2 合伙人会议变更资产的决议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是否有全体合伙人签字 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由审核机关对执业证副本进行变更登记 4 验资报告 原件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分所资产变更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四、申请条件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分所资产变更申请表》 原件 3份 纸质 县市两级均应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 2 合伙人会议变更资产的决议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 是否有全体合伙人签字 3 律师事务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由审核机关对执业证副本原件进行登记变更 4 验资报告 原件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1份原件,2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无误章)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初审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四、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组织形式)申请登记表表》 原件 3份 纸质 县市两级均应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 2 申请人的简历及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原件、复印件各3份;申请人自备,核原件 3 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材料 复印件 3份 纸质 核原件,复印件3份,申请人自备 4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申请人自备 5 改制公告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6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材料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部门核实,1份原件2份复印件 7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盖骑缝章) 8 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盖骑缝章) 9 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原件、复印件 3份 纸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六、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武陟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武陟县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1—726936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广济路与朝阳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 武陟县司法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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