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文物修复资质初审“白话版”办事流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修正) 一、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二、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三、申请材料 1.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 2.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 3.承担过的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证明材料; 4.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5.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 6.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7.聘用(任职)证明; 8.关于申请文物修复资质审批的请示; 9.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10.法人简历; 11.法人身份证; 12.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政数局文广旅窗口申请 材料齐全前往政数局三楼文广旅窗口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审查不通过,在焦作政务服务网做出不予办理决定,并退回材料。 五、办理结果送达 申请人自取。 六、咨询方式 (一)办公地址:武陟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文广旅窗口; (二)联系电话:0391-7272681。 (三)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1:4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1:40 下午 14:30-17:30。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七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文物收藏单位在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文物的名称、形制、比例、色彩、纹饰、质地等制作的文物复制品,应当标明复制时间、比例和“复制”字样。
四、《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
第六条 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