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立文物商店初审“白话版”办事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一、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申请设立文物商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 非国家、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3. 非参与文物拍卖标的、文物商店和审 4. 非受聘于其他文物经营单位的人员; 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的,应当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且符合下列条件: 1. 出资人为非文物收藏单位且无文物收藏单位的投资成份; 2. 无外资成份。 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经营场所面积应达到 100 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应达到 30平方米以上,安全防范条件应满足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防护级别的规定,消防设施通过当地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材料 1.验资报告; 2.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5.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请表; 6.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7.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 8.文物商店设立请示件 四、政数局文广旅窗口申请 材料齐全前往政数局三楼文广旅窗口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审查不通过,在焦作政务服务网做出不予办理决定,并退回材料。 五、办理结果送达 申请人自取。 六、咨询方式 (一)办公地址:武陟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文广旅窗口; (二)联系电话:0391-7272681。 (三)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1:4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1:40 下午 14:3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核文物出入境审核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