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般程序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二、行政许可范围 适用于全县区域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场所平面布置图; 3、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4、消防安全制度;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还应提交文化部门颁发的筹建意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现场核查时提交:1、租赁或承包合同;2、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或出厂合格证;3、消防控制室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4、员工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选择一般程序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按照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分工、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签字人必须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场所提交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应当为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图纸,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可以提交简易图纸。 3、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红章且复印字迹清晰、原章无缺,营业执照和法人(委托人)身份证还需核对原件。 4、办理地址为武陟县政数局政务大厅1楼消防受理窗口。交通指引:乘坐1路车,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咨询电话:758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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