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常态化实体 经济稳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近期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复杂、任务繁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支持保障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重点领域资金保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疫情防控物资保供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融资需求,并推送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密切跟进企业资金状况,及时掌握企业融资需求,全力加大资金支持,通过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业务应急通道等措施,全力满足企业合理金融服务需求。 二、加强生产经营企业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金融支持,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切实加强续贷转贷、流动资金新增贷款以及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更多信贷资源倾斜,获得更多流动性支持,争取差异化考核制度,用好用足各类金融资源,积极支持企业发展。 三、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帮扶纾困。围绕“十大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金融服务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三个一批”和市政府确定的260个重点项目等重要领域的融资保障。持续推动与银行机构总部开展战略合作,强化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银企对接,确保贷款投放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努力实现第一季度“开门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保持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对还款来源充足的存量贷款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合理增长的信贷需求。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做好资金接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鼓励扩大因疫情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减少企业因营业中断造成的损失。 四 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疫情期间要灵活搭建政金企对接沟通平台,依托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线上对接会,有效服务企业融资。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线上对接,线上审批、远程服务等形式,提高资金投放效率,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各金融机构要针对疫情防控的封闭管理要求,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着力扩大线上业务的覆盖面,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要积极关注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需求,开展线上操作远程辅导,必要时启动应急服务保障机制,避免因线下营业中断造成群体消费阻滞。 五、积极落实减费让利政策。落实好国家关于向市场主体减费让利的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以及其他重点领域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延后计息、给予贷款减息、免收罚息和复利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息压力。 六、切实做好转贷续贷工作。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活物资、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生产经营正常,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为企业续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施策,在政策范围内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在达到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条件下,不简单采取司法诉讼、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过激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七、加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充分发挥应急转贷资金服务效能,加快运转效率,拓宽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困难。 八、积极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合作,共同开发专项产品,降低反担保要求。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提高服务效率,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加大续贷、续作力度,酌情降费减息或增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并为暂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办理展期、延期等。 九、用足用好货币政策。要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为涉农、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重点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接续转换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合理评估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稳妥有序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监测,对贷款主体等出现实质性风险变化的,应及时予以科学有效处置。对弄虚作假、利用优惠政策搭车捆绑、非法套利以及借机违规修改征信记录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