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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太极拳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11 19:20:53   阅读量:73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太极拳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政〔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太极拳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焦作市太极拳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部署,落实“两山两拳”重大布局,促进太极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中得到充分保护,弘扬太极拳文化,涵养太极拳人才队伍,助力“世界太极城·中原养生地”建设,根据武术段位制管理有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标准要求、焦作市人才评价体系改革发展政策,结合太极拳传统武术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极拳人才,是指为焦作市太极拳事业发展做出贡献,达到国家武术段位(太极拳项目)相应水平或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应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 太极拳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监督市太极拳协会建立太极拳行业专家库,每次评审认定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太极拳行业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太极拳人才认定、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太极拳人才认定设为四级:特级太极拳师、高级太极拳师、中级太极拳师、初级太极拳师。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诚实正派、谦和善良、遵纪守法、好义担当;

(三)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严谨的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四)热爱太极拳运动,致力于太极拳习练、研究和推广;

(五)积极参与公益性太极拳推广活动,推进太极拳的传承和弘扬,努力为繁荣发展太极拳事业服务。

第七条 申请人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同时分级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特级太极拳师:创新发展太极拳实践与理论,在传承弘扬太极拳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极拳项目传承人称号或达到中国武术高级段位级别等相应水平;有太极拳专著出版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武术课题、教材编撰;曾培养过国家级、国际级赛事冠、亚、季军;培养普及太极拳人数达万人以上;在太极拳界具有较高社会名望。

(二)高级太极拳师:在国内外传授太极拳具有较大影响,有深厚的太极拳理论功底;获得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极拳项目传承人称号或达到中国武术高级段位级别等相应水平;有太极拳专著出版或参与省级以上武术课题、教材编撰;曾荣获国家级、国际级赛事冠、亚军或曾培养过省级以上赛事冠、亚、季军;培养普及太极拳人数达千人以上;对焦作市太极拳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中级太极拳师:常年开展太极拳推广普及工作,理论成果较多;获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极拳项目传承人称号或达到中国武术六段级别(获得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太极拳项目〕称号)等相应水平;为焦作市太极拳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四)初级太极拳师:积极参与社区(行政村)、单位太极拳推广普及工作;获得中国武术四、五段级别或获得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太极拳项目)称号等相应水平;产生积极社会效果和影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太极拳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或武术(太极拳)协会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焦作市太极拳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评审。县(市)区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报市太极拳协会;市太极拳协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从太极拳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太极拳行业专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评审认定,确定其相应级别。

(三)联审公示。对认定相应级别的申请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分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以及焦作市全民健身公众微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太极拳协会颁发证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纳入全市人才库。

 

第四章

 

第九条 对经过考核评审并授予“特级太极拳师”称号的太极拳人才,颁发牌匾。

第十条 对特级太极拳师、高级太极拳师按规定给予奖励,并授予焦作市高层次“人才绿卡”,享受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在社会授拳的太极拳师,可以将取得的太极拳师资格作为劳务报酬的参照依据。在社区(行政村)太极拳辅导站点授拳的太极拳师,符合政策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也可由社区(行政村)根据工作成效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大对太极拳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推动太极拳人才认定工作健康发展;市财政每年预算50万元,专项用于太极拳人才认定工作,以及按规定奖励特级太极拳师、高级太极拳师和为焦作市太极拳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太极拳人才。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对高级太极拳师以下(含高级太极拳师)的市太极拳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报认定。

任期内,每年参加太极拳习练,达到更高层级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参加相应层级太极拳人才的认定。

太极拳人才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的太极拳人才再次申报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后所属层级、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对高级太极拳师以下(含高级太极拳师)的市太极拳人才实行综合动态年度考核制度;以被考核者职业操守、人才培养、被考核者或被考核者学生在国家、省、市重大赛事中业绩及对太极拳发展的影响力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对被考核者在年度内没有参加国家、省、市重大赛事,或虽然参加但没有获得名次者,按相应级别组织演练技术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优秀者,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晋级的依据;年度考核合格者,保留原层级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规定程序下降或调低一个层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二)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三)任期内受到开除党籍或政务开除处分的;

(四)利用人才资格进行行骗、非法敛财等违法活动的;

(五)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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